马来西亚投资环境简介

www.caexpo.org 2006-08-06 13:40:36
      一、对外资的开放程度   马来西亚政府欢迎外商投资于制造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目前该国正积极吸引外资投资于多媒体和信息技术领域,以促进当地“多媒体超级走廊”项目的建设。然而,当地的服务业、农业和建筑业并不积极吸引外资,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仍然限制外资进入。   一般政策规定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最多只能拥有30%的股份,但制造业的出口外向型产业中,有时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而那些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MSC)资格”的外资企业,外商也可以拥有100%的股权。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当地的土著马来人拥有资产,因此经常要求国内外企业与土著马来人合作(通常是30%的股份),并要求职工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土著马来人。   马来西亚的外国投资者在除了资产限制以外的各方面享有国民待遇。外国证券投资者也可以在当地的股票交易所自由买卖股票和债券,并可以购买刚上市公司的新股。但外资在商业银行中最多只能拥有20%的股份。外资企业还可以参与由政府资助的研究发展项目。   二、私人所有权和创建权   除了外资在企业中控股30%的限制外,某些行业还有其它一些限制外资的规定。   根据外国投资委员会1974年颁布的外资管理方针规定,私有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都可以兼并、兼管或购买另一家企业,但某些情况下要先取得财政部的许可。   虽然公有企业很少在市场或贷款方面与私有企业竞争,但面临竞争时,土著马来人的企业在取得政府合同时往往会得到照顾。   三、产权保护   马来西亚有完备的立法来保护私有财产。外国人可以在马来西亚购买除农业用地和价值10万美元以下住房以外的任何动产和不动产。除了海滩、工业用地和工厂以外,外国人在购买其它不动产时,要向政府激纳约4万美元的款项。   四、业绩要求和鼓励措施   给予国内外投资者的财政上的鼓励措施往往是与业绩要求挂钩的,这些业绩要求一般包括出口目标、原材料本地化的程度和技术转让等。   另外“外资企业准则”部分叙述的是对外资企业所有权结构的要求;“出口鼓励措施”是讲制造业的投资鼓励措施;“多媒体超级走廊鼓励措施”是讲对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资格企业的奖励措施。   五、管理体系的透明度:法律和程序   马来西亚政府对经济贸易事务的管理是公开的。在税收方面,马来西亚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基本上是同样对待的。公司税的税率是30%,但石油加工业的税率是40%。   马来西亚政府限制企业雇佣海外侨民的数量,同时,政府还监督企业招收雇员的程序,以保证每个雇主都努力达到使企业员工种族结构平衡的要求。   六、反腐败状况   马来西亚政府设立了反腐败办事处(ACA)来对付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从1997年6月起,政府规定,所有国家高层领导人都要向ACA申报财产。外国商人到政府部门办事时如遇任何人索要报酬,可进行举报。ACA所进行的调查都在报纸上披露。   七、劳动力状况   马来西亚社会基本上是充分就业的。马来西亚现在已不再提倡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政府的财政鼓励政策只给予高附加值项目,并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海外。   马来西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政府不鼓励罢工,而提倡通过谈判或由工业法庭仲裁来解决纠纷。劳资纠纷一旦提交到工业法庭处理,劳资双方都不许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马来西亚有一些全国性工会,但政府禁止在电子行业设立全国性工会,但该行业可设立机构内部工会。   八、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资   马来西亚财政当局为本地和外资的私有企业提供了大量可选择的信贷工具。信贷的发放一般是通过市场调节来进行的,但有一个例外,就是政府要求当地的和外资的银行拿出资金的一小部分来,以特定的利率(目前是9%)贷款给购买低价房的马来西亚公民。   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在马来西亚国内资本市场上融资,但其在马融资额的60%以上必须来自马来西亚国内银行。如果贷款额超过一千万林吉特(相当于四百万美元)时,须事先得到中央银行的同意。外国的证券代理公司最多只能从马来西亚的金融机构得到五百万林吉特的贷款。   马来西亚对外国证券投资没有限制,它有一套健全的管理体系来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它的法律体系和会计制度透明度高,也符合国际规范。兼并或并购在马来西亚是受到法律约束的。   九、外汇兑换和利润汇出政策   马来西亚的外汇体系相对开放。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地撤回投资或汇回利润。对国外的汇款可以通过指定的外汇兑换机构以任何外币汇出,但不能使用以色列、塞尔维亚和黑山的货币。非马来西亚居民也可以自由地开立林吉特或外汇帐户。当地的出口商在出口过程中可以在外汇帐户中留有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金额。旅游者在进入或离开马来西亚时可以不受限制地携带任何数量的林吉特和其它外币。到目前为止,马来西亚国家的外汇政策与政策的执行情况基本是一致的。   十、征用与补偿   目前为止还没有外国投资者抱怨资产被马来西亚政府征用而没有得到补偿。该国的政策是,无论国内外投资者,在私有财产因公共用途被征用时,都有权得到适当的赔偿。如果当事人与政府对赔偿金额有争议,可以诉诸法院,法院将依据法律有效地保护财产权和契约权。   十一、争端的解决   马来西亚是联合国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签字国之一,其国内的法律体系也比较公开。过去的一些为数很少的外国投资纠纷案,都通过现行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令人满意的处理。另外,在订立合同时,很多公司都愿意加入仲裁条款。设在首都吉隆坡的区域仲裁中心可以对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   十二、政治局势   马来西亚的政治局势相对稳定,除了1969年发生过一次种族暴乱外,基本没有其它的政治性暴乱活动发生。   十三、双边投资协议   马来西亚与世界上51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签定有双边投资保障协议。   十四、外国直接投资统计   新加坡、日本和美国是马来西亚的主要投资国,这三国的投资额占了马来西亚外资总额的3/4。   十五、外资企业准则   以企业产品出口量占总产量的比例做为准则,若该比例在80%以上,则对企业所有权结构不作任何要求;比例在50%到80%之间,则外资可控股51%以上,某些情况下,外资控股可达到79%;比例在20%到50%之间,外资可持股30%至51%;比例不到20%,则外资最多可持股30%。   十六、对马来西亚人所有权分配的政策   如果外商持股不到100%,那么当地人所有权的分配按如下方式进行:   没有当地合伙人的外资企业中,若外资持股达到70%以上,那么余下的部分由土著马来人所有;如果外商持股不到20%,那么30%的股份由土著马来人持有,其余的由其它马来西亚人持有;如果为土著马来人留出的部分无人认购,则由马来西亚贸工部将其分配给其它马来西亚人。   在由外商与土著马来人设立的合资企业中,除外资持股以来,其余的股份应属于其当地合伙人,即土著马来人。如果该合伙人无法全部认购,则贸工部将来认购的股份分配给其他马来西亚人。   在由外商与非土著马来人合伙设立的企业中,除外资持股外,当地合伙人最多可持股30%,其余的股份由土著马来人持有。   十七、对不可更新资源的所有权规定   凡涉及矿产品开采加工的项目,外资可持股至100%。在决定所有权比例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投资的级别,项目中的技术和风险因素;马来西亚本国是否有该矿产品勘探、开采和加工方面的专家;该项目一体化的程度和附加值的水平。   十八、出口鼓励措施   对制造业、农业、旅游业、研发项目和技术培训领域外国投资的一些鼓励措施有:   首创资格、投资税收折让、再投资折让、出口信贷再筹资、出口折让、出口信贷保险双重扣减、出口促销双重扣减、对研发项目的鼓励政策、对培训项目的鼓励政策、免除进口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的关税。   十九、多媒体超级走廊鼓励政策   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资格的企业可享受为期10年的首创资格或投资税优惠、进口多媒体设备免收关税、中小型企业可就特定领域的研发项目申请政府资助、对聘用海外侨民不加任何限制、对外汇交易和贷款实行特殊管理、对表现出色并吸引其它企业加入多媒体超级走廊的企业给予特殊奖励等优惠政策。   来源:厦门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  责编:邓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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