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批申请优惠投资项目的原则如下:
投资额在五亿铢以下者,(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审批原则如下:
(1) 增值额必须不低于原料成本的20%。但电子产品及其配件、农产品加工业和特别允许的项目除外。
(2) 新的投资项目,负债额与注册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三比一。扩大业务的项目,则视其实际状况而定。
(3) 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全新的机器设备,若使用旧机器,必须得到信得过的机构验证,投促会将作为特例审核。除非某些项目获投促会的特许,可以使用通过验证的旧机器。
(4) 必须有足够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投促会将着重审核其工厂所在地及处理污染的方法。
投资额五亿铢以上者(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按2.1的规定执行,并附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独一承包项目和国营企业私有化的项目,投促会则使用1998年5月25日国务院的公布,核审如下:
(1) 国营企业的投资,不给予优惠待遇。
(2) 所有权归国家的独一承包项目,国家的有关机构若想让承包者获得优惠投资的权益,必须在宣布投标前申请优惠投资。在招标时必须向投标者公布该项目所获得的优惠权益。承包者需付给国家有关机构的报酬,投促会将不给予任何优惠,除非是某些合情合理的费用。
(3) 国家的项目让私人投资产拥有所有权(BUILD OWN OPERATE),包括让私人租赁或政府付管理费让私人管理,投促会将按常规给予优惠投资待遇。
(4) 国营企业私有化的项目,若该企业不属于国有以后,扩大企业的部分可得到优惠投资待遇。
来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责编:覃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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