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赋税

www.caexpo.org 2006-08-06 13: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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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课征的直接税计有公司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地产税(Estate Duty)、印花税和中央公积金(Central Provident Fund)及消费税(Goods & Services Tax)。但对于资本所得税、销货税、加值税、国防捐、教育捐等税目则尚无课征计划,至于薪资税则自1985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以下针对几个主要税项加以介绍。


一、公司税(Company Income Tax)

(一)现行公司税系按营利所得在减除可扣除费用、折旧、交易损失和经核准之慈善捐赠后,依净额之25.5%课征。当公司盈余以股利方式分配给股东时,合于规定的个人股东(主要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可以把25.5%公司税率超过个人应纳税率的部份申请退税。
某些允许可扣除的费用如下:

投资抵减(折旧)。
上年度的公司亏损和未扣除的投资抵减可以递延至未来年度的盈利中扣抵,惟股东组合须无重大变更,即至少50%的股权没有变换股东。

矿产和油井等的开支。
完全在新加坡以外国度使用的开支可依据已定之方程式计算扣除费用。
只包括成本部份的管理费和母公司配给在新加坡子公司的开支费用。
或有坏帐的准备金。

(二)除了公司所得税外,公司也须负担以下税项:

技能发展基金税(Skill Development Fund Levy)
雇主须为月薪低于S$1,000的雇员支付技能发展基金税,税额是雇员月薪的1%,每位雇员每月最低税额是5星元。
公积金(Central Provident Fund, CPF)
雇主每月须支付55岁以下之雇员月薪20%(自1994年7月1日起)的公积金予政府。此为员工薪津之外加部份。
外籍劳工税(Foreign Workers Levy)

(1)制造业

自1994年12月1日起,制造业雇用外劳人数占全体劳工之上限为50%,即一名本地劳工对一名外籍劳工。自1999年1月1日起,占劳动力40%以内之外籍劳工,每名每月所须缴付之劳工税为240星元,占劳动力40%~50%内之外籍劳工则须缴付每月310星元之劳工税。


(2)海事工业

星国海事工业实施双轨制劳工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外籍技术劳工税每月为30星元,外籍非技术劳工的劳工税则是每月295星元。而此行业外籍劳工人数占全体劳工之75%,3名外籍劳工对一名本地劳工。


(3)建筑业

建筑业采行双轨制劳工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外籍技术建筑劳工之劳工税为每月30星元,非技术建筑劳工之劳工税为470星元。至于雇用外劳之顶限则为5名外籍劳工对1名本地工人。


(4)服务业

自1999年1月1日起,外籍服务业劳工之劳工税为每月240星元。而自1999年1月1日起,雇用外劳人数占全体劳工之顶限为30%。


(5)外籍女佣税

自1999年1月1日起,外籍女佣税每月345星元。



二、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个人所得税系采用累进制,居民最低为2%,最高为28%,居住于新加坡之个人对下列所得需纳所得税:

(一)居民

在新加坡发生之所得。

在新加坡所收到的外来所得。 所谓所得包括以下几种:
(1)从事贸易、商业、专业人士或其它职业之所得。
(2)就业所得。
(3)股息、利息或折扣。
(4)租金、权利金以及其它来自产业之所得。
(5)性质无法归属于上述几类之任何所得。


(二)非居民

外国人在新加坡就业所需缴交的所得税如下:

60天或以下:无须缴税,此点不适用于娱乐界人士及公司主管。
61~182天:须缴交统一税率15%,惟公司主管自1994年财政年度起须缴税率为26%。
183天或以上:15%或比照新加坡居民所得税率至25.5%不等计算,以较高者为准。

三、财产税(Property Tax)

财产税课税标的为不动产,包括土地与房屋,系按当年价值的某一比例课征。所谓当年价值是该财产在一年内预期可收受之租金而言,除了所有人自行使用之临时构造和经核准之发展方案,可享受一年S$6和12%税率的优惠外,自2001年7月1日起所有财产都按单一税率10%缴税。自用住宅则只缴交4%之优惠税率。从1991年4月1日起,空置住宅进行建筑工程,可获得退税优待为期二年,惟工程完工后,住宅须为所有人自行使用。1995年3月起,对供开发之土地在开发期间内免纳财产税,免税期可长达5年。


所有住宅均按当年价值缴纳10%的附加捐,但房屋所有人若为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在新加坡登记并营业之公司则可免纳。如果住宅是六楼以上的公寓建筑时,其所有人不论何种身份均可免纳附加捐。


四、消费税(Goods & Services Tax)

自1994年4月1日起实施,税率为3%,另新加坡对进口货亦须课征消费税。


责编:黄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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