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越南国民经济的各领域进行投资。
越南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以下的领域和地区进行投资:
1 . 领域:
a .生产出口商品领域;
b .饲养、种植和农、林、水产加工领域;
c .使用高工艺、现代技术、保护生态环境和投资于研究和发展领域。
d .使用密集劳动力、原料加工和有效使用越南自然资源的领域;
e .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工业生产领域。
2 . 地区
a . 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区;
b . 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
对国防、安全、文化历史古迹、良好的风俗习惯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领域或地区的外国投资项目,越南政府不予审批。
根据各个时期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方向,政府规定鼓励投资的地区,并颁布鼓励投资的项目和特别鼓励投资的项目清单,有条件投资的领域清单以及不予审批投资领域的清单。
允许越南的私人经济组织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在政府允许的领域和项目进行投资。
第七条
1 . 合资企业的外方投入法定资本时可以:
a . 在越南投资所得的外币或越币;
b . 设备、机械、厂房和其它建筑工程;
c . 工业所有权价值、技术秘诀、工艺规程和技术服务。
2 . 合资企业的越方在投入法定资本时可以:
a . 越币或外币;
b . 根据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c . 各种资源,根据法律规定的水面和海面的使用权;
d . 设备、机械、厂房和其它建筑工程;
e . 工业所有权价值、技术秘诀、工艺规程和技术服务。
3 . 各方所投入法定资本的形式不同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作规定时须报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A
1 . 如果越南法律条文的改变损害了外资企业和合作经营合同各方的利益,则外资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将继续享受投资许可证和本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或者政府采取如下公正措施:
a . 改变项目的运行目的。
b . 依法减免税收。
c . 外资企业和合作经营合同各方遭受的损失可在企业的收入所得税中扣除。
d . 其它形式的补偿。
2 . 外资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在已获投资许可证后越南颁布的新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这些企业。